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投入体系试点工作的深入和科技创新
体系的建立,探索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机制,决定建立沈阳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加强种子基金管理,提高种子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是一种孵化、鼓励科技人员初期创业的专项基金。通过政府的投入,吸引全社会对科技创业者和归国留学人员所提供的技术创新项目进一步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新型投入机制。
第三条 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对技术创新项目和
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资金支持和咨询服务,使其发展壮大。
第四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种子基金来源于政府专项投入、科技三项费用、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
第六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种子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对种子基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建立沈阳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支持项目的决策和重大问题决策。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作为非常设机构,下设沈阳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沈阳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能: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和初选,评审、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者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与回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将组织由有关专家、企业家和其他相关
人士组成沈阳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并为种子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提供咨询。
第十条 种子基金优先支持领域为: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与制药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及现代农业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面向沈阳地区。支持的对象原则上为经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初创小企业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
种子基金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企业已在进驻的孵化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
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申报企业不受所有制形式限制;
2、申报企业与所在的孵化器管理部门签订孵化协议并已经在孵化器内进行孵化,且孵化期在三年以内;
3、申报企业应是处于其发展过程的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申报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业务,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5、申报企业应掌握申报项目的核心或必备的研发与生产技术,并具备研发和生产所必须的设备和人才队伍,并对所申报的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要求,具
备一定的创新内涵和较高的创新水平,成果有竞争力;
2、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应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一定的现实市
场,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3、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一般应处于研发期;
4、申报的项目或能形成我市新的优势领域,或能显著提高我市在该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或能形成我市新的支柱产业,或能拉动其它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为拨款、有偿使用和投资。其中,拨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有偿使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万元,投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十四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和初选。
办公室为种子基金项目申报的受理部门,随时受理技术创新
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企业须按办公室的具体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办公室首先对申报企业的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研,并对项目做出初步筛选,将符合种子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和论证。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评审。
办公室根据种子基金初选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审会或函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决策。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管理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查,确定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额度和使用方式。办公室将按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责种子基金专项计划的编制和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
一、拨款方式:项目承担企业应向办公室提交种子基金使用
计划和资金预算,经办公室审核后,按种子基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进度下拔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按办公室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有偿使用方式:种子基金有偿使用的期限最多为三年,
并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即:第一年不回收本金及占用费,第二年只收取当年占用费的50%,第三年按合同条款正常回收本金和占用费。有偿使用种子基金须办理相应的担保或抵押手续,占用费比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办公室与项目承担企业协商确定。项目承担企业应按办公室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投资方式:种子基金的投资主要以项目投资的方式进行,
办公室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将以占有所投资项目不超过10%的知识产权和项目承担企业不超过10%的认股期权等方式体现投资权益。项目承担企业应按办公室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管理、验收和回收。
一、种子基金项目的管理:
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
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种子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发现问题由办公室及时处理解决。对于以有偿使用和投资方式支持的种子基金项目,办公室将按种子基金有偿使用和投资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管理。
二、种子基金项目的验收:
对于采取拨款方式支持的种子基金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提
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种子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资金使用决算报告,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种子基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三、种子基金的回收:
1、对于投资方式采取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的手段等方式进行
回收;
2、对于有偿使用方式采取本金和占用费的手段进行回收。
四、种子基金项目的清算、核销:
种子基金项目发生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如确属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失败,清算后基金损失部分报请有关部门审核,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如确系人为因素造成种子基金项目失败的,将依法追究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的提前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办公室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一、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
二、种子基金项目停止开发和生产活动;
三、种子基金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且无正当理由;
四、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
五、经办公室调研、论证确定种子基金项目无明确发展前景。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的义务。
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应定期向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和其它
相关材料,并应积极配合办公室的走访调研及种子基金的使用监督工作,对于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不按期归还本金和占用费、不按期上缴红利、未能通过验收和不配合办公室工作的项目承担企业,将被停止申请使用沈阳市科技三项费、种子基金、风险基金等科技资金的资格,具体期限将视情节轻重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同时,办公室将按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追究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
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5月23日颁布的《沈阳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